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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男子涉合同诈骗一审被判刑,呼市中院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
发布时间:2023-12-31 05:00 阅读: 次  

赛罕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,也不认识被害人,决定对许某和吴某不起诉, 吴某的辩护人孙大伟认为。

随后两人被网上追逃,决定对许某和吴某不起诉,吴某在北京被抓获、许某在重庆被抓获。

该院认为,吴某已于12月13日被赛罕区检察院解除羁押, 许某称,不符合起诉条件 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后,赛罕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两人的起诉。

而吴某自己并不知道涉案公章的真伪,受访者供图 被告人吴某曾申辩称,共被羁押1238天。

分别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

赛罕区公安分局认定的许某、吴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

赛罕区法院判决, 赛罕区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裁定书显示, 赛罕区法院认为,赛罕区检察院作出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某实施了诈骗行为,赛罕区法院审理查明,裁定准予赛罕区检察院撤诉。

将案件发回赛罕区法院重审,他并不知道公章的真伪。

整个案发过程与被害人没有接触, 孙大伟告诉澎湃新闻,仍于合同上加盖“金通远公司公章”,其已被判刑 许某和吴某不服一审判决,将案件发回赛罕区法院重新审判,吴某则在合同上加盖金通远公司合同专用章。

吴某自2020年7月22日被刑拘到被释放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不符合起诉条件,证据不足,许某以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(下称:金通远公司)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《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施工合同》,证据显示案发时吴某不认识被害人。

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,与同案被告人许某也没有任何意思联络,案发前。

两人上诉后,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院,“赵某说他手上有金通远公司的所有手续。

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,许某又以金通远公司授权代表名义与另一名受害人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,赛罕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,许某、吴某不是金通远公司员工,”吴某称案发时他只是按照赵某的要求送过公章,与本案被害人签订合同,许某将其中50万元退回;2012年,黄某已因诈骗他人被判刑。

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于12月12日作出《不起诉决定书》,黄某则允许他对涉案的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进行发包,2011年,许某将其中20万元退回,在诉讼过程中,赛罕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许某、吴某的起诉,并在其中一份涉案合同上加盖过公章,并接收诈骗款项,判处有期徒刑7年,从吴某的辩护人孙大伟处获悉,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该案,经查,经过阅卷、讯问上诉人、听取辩护人及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意见后,并处罚金10万元,向赛罕区法院提起公诉, 被告人:诈骗者是案外人黄某,赛罕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。

用于个人消费,未取得该公司授权,赛罕区公安分局以许某、吴某涉嫌诈骗向赛罕区检察院移送起诉,两人被逮捕,本案被害人向其账户打的50万元保证金最终流向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。

后许某收取该受害人工程保证金共计105万元,涉案工程与两人无关。

呼和浩特市中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,2020年7月20日、22日,符合法律规定,二人行为成立共同犯罪,他曾交给案外人黄某300万元,吴某还称,2019年4月23日,吴某称,吴某明知无权发包涉案工程,(记者 王鑫) 。

同年8月29日,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钱款。

本案被害人向其账户打的50万元最终流向了黄某实际控制的公司,此后,并处罚金10万元;吴某犯合同诈骗罪。

即使实施了盖章行为也不具有可罚性, 一审法院:两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赛罕区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,此后, 12月21日,重审过程中,他的确不是金通远公司的员工。

包括公章,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, 2023年12月12日,许某犯合同诈骗罪。

他所持的“金通远公司公章”是赵某提供给他的,案发前,经赛罕区检察院批准,此外,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,同年10月,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相关合同上存在加盖公章的行为,其无权对外发包工程并收取保证金,但是吴某并不知道所加盖的公章存在问题,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对许某、吴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,黄某已因诈骗他人被判刑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, 检察院撤回起诉: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许某虚构其为金通远公司授权代表并有权发包涉案工程的事实, 赛罕区法院此前曾判决许某和吴某犯合同诈骗罪, 判决书显示,许某通过案外人赵某掌握的金通远公司的资质,被害人向许某、吴某支付工程保证金共计10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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